问: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新生事物,国内外一直都很关注。前不久,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请问如何看待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对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产生的影响?
答: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与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教育改革和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党的十六大进一步强调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明确了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宏伟目标中的战略地位,提出了新时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任务。党的十六大精神,对于指导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当前,我国的教育事业既面临着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现状与党的十六大对教育事业发展提出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完成党的十六大对教育提出的重大任务,实现教育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求我们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千方百计地增加高质量的教育供给,努力保障人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培育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代新人;要求我们坚持教育创新,深化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求我们积极吸收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的办学经验和管理经验,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加大教育对外开放的力度,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要求我们抓住机遇,追赶世界科技教育发展的新潮流,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最近,国务院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是我国适应加入WTO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满足人民丰富多样的教育需求,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措施。制定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最重要的原则和出发点是扩大开放,引进优质教育资源;规范管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它的颁布实施将对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它将有利于我国教育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教育对外合作,增加人民群众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提高教育对外开放的整体水平,逐步解决现阶段教育面临的主要矛盾;有利于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维护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借鉴国外有益的教学和管理经验,引进我国现代化建设急需的学科、专业,推动我国课程、教材和教学改革,促进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进一步改革,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从而全面提高我国教育的国际竞争力。
问:我国加入WTO后,国务院及时制定颁布了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请您介绍一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出台与我国教育应对加入WTO战略的关系。
答:加入WTO,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一件具有历史意义的大事,标志着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符合我国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就教育而言,加入WTO是教育面向世界,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重要标志。加入WTO,我国在教育领域作了相应的承诺,我们将在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与世界上教育发达国家进行交流和合作,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科技成果,促进教育对外开放的整体水平。当今世界,国际局势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趋明显,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越来越激烈。我国科技、教育等作为经济发展最重要基础的事业,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加入WTO以后,我国教育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机遇和挑战并存,积极应对WTO是今后教育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任务。制定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是我们积极履行加入WTO的承诺,将承诺内容转化为国内立法的重要措施;也是我们积极应对经济全球化对教育提出的更高要求的重要措施。面对加入WTO后的新情况,我国教育必须抓住机遇,加快发展,深化改革,调整结构,提高质量,迎接挑战,增强我国教育的竞争力。
加入WTO还对我国依法治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WTO有三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非歧视性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颁布,使我国有关中外合作办学的规则和政策更加规范、透明,有助于外国教育机构来华进行合作办学,有利于中外双方合作办学和依法自主办学,有利于我国政府机关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实施,将对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依法审批、监督、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保护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受教育者、教师的合法权益。
问:请您简要介绍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的现状。
答: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在教育领域里出现的新生事物,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开始至今,经历了近10年的发展历程。十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领域不断扩大以及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十分迅速,办学规模逐步扩大,办学层次逐渐提高,办学模式也趋于多样化。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2年底,全国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共有712个,遍及28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与1995年初相比,增加了9倍多。中外合作办学正逐渐成为我国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一种新形式,成为加快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急需的各类人才的新途径。从总体上来看,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趋势是健康平稳的,现在已经形成了一批办得好、质量高、有特色、受欢迎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一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办学实践中,积极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大胆探索新的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广大教育工作者坚持依法行政和规范管理,不断探索有效的管理方式和手段,积极引导中外合作办学向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问:中外合作办学提倡引进优质教育资源,这对我国教育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答:发展和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核心是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要求,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结合我国的实际,要特别注意借鉴和学习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特色和成功的管理经验,使我国教育机构真正具有比较优势。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标准应当是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培养创新能力,有利于提高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的质量,提高教育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培养现代化建设急需的各级各类人才,培养全面发展的、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代新人。
应该看到,与世界上教育先进国家相比,我国教育机构特别是一些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机构在教育理念、教育方法、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距。中外合作办学在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同时,对我国整个的教育领域也将产生有益的影响。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关键是消化吸收、利用创新,最终是提高我国教育的整体水平。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各类教育机构特别是高等教育机构加大改革力度,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迎头赶上世界先进国家的教育水平,真正将引进的外国优质教育资源转化为自身改革和发展的能力,使我国教育事业真正实现优先、优质的发展。
问:权益保护一直为中外合作办学者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特别关注,请您谈谈如何依法保护中外合作办学者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
答:保护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是制定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重要出发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属于公益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保障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是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对于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明确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依法实行自我管理的权利、依法对其所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及依法享有的法律救济等权利、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的权利。
当前,我们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贯彻落实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这些权益。首先,要抓紧制定具体的优惠措施,保障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相关的优惠措施得以落实;其次,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规定审批时限、程序,规范教育行政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行政效率,保障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主办学。第三,要建立健全行政救济渠道,保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和复议,能够得到及时、依法处理。我们欢迎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对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的受教育者和教师的权益保护问题也非常重要。请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在受教育者和教师的权益保护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随着中外合作办学事业的逐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的受教育者的权益保护已经得到很大改善,但目前中外合作办学确实还存在一些机构信息披露不及时或者不准确,个别机构收费过高、承诺事项不能兑现等问题,直接损害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切实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引起我们高度重视,也是制定实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一个重要原则。对受教育者的权益保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首先体现在要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应当将办学类型和层次、专业设置、课程内容和招生规模等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保证办学公开、透明;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防止假冒和欺诈的学历文凭;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未经批准,不得增加项目或者提高标准,坚决杜绝乱收费;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及依法清算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清算时财产处理应当首先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优先保护受教育者的利益。其次,体现在中外合作办学整个行政管理过程中,从严格审批制度,规范办学资格的合法性到加强监管,保证办学质量。第三,在受教育者权益受到侵犯时,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代理人可以依照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或司法救济。这些规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确保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受教育者受到高水平的教育,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任职教师的权益保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也做了详细规定。具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教职工代表,保证教师可以参与重大决策;教职工可以依法建立工会等组织,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终止清算时应当依法清偿教师的工资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等。教师的素质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办学质量最重要的体现,也是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关键。因此,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中外合作办学教师队伍的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实现中外合作办学的根本目的。
问:教育部作为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请问下一阶段在贯彻执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方面有哪些打算?
答: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教育部已确定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近期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原则和要求,抓紧制定配套实施办法,提高实际执行中的可操作性,引导中外合作办学沿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宏观规划和政策指导,支持和引导中外合作办学向着举办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高水平的合作方向发展,努力提高中外合作办学层次和质量;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审批程序,制定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格式和统一编号办法;严格审核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资质,对中方合作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信息服务;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扩大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监管力度,提高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管理水平,更好地做好中外合作办学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普及中外合作办学的有关知识,介绍中外合作办学的典型经验和做法,为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实施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