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项目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 2018-11-08   浏览次数: 669

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项目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

二、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2.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3.项目编码:02007。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六十一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2.《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六条:“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六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受理机构

  教育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司

五、决定机构

  教育部。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二)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项目。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项目。

  (三)外国宗教组织、宗教项目、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四)申请设立(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其外方合作办学者应当具备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并在近5年内未因违法违规办学被处罚。外国高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外国高校”)需提供所在国权威质量保障部门最近一次的教学质量认证报告或对其在海外办学的质量认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提供外国高校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中国驻外国高校所在国大使馆(领事馆)出具的资质证明。对已在华举办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外国高校,其在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需参加并通过审批机关委托有关社会组织进行的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或认证,方可再次申报项目。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拟同意中方合作办学者申报该项目的审核意见原件(含填写好的形式审查表和实质内容初审表)

  2.中方合作办学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请示原件

  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原件(详细要求参见附件二填表指南)

  4.合作办学协议中、外文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验证原件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5.中方合作办学者法定代表人给签字人的授权书原件(申请表和合作办学协议等相关文件的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

  6.外方合作办学者法定代表人给签字人的授权书原件(申请表和合作办学协议等相关文件的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

  7.中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中国教育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

  8.外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外国教育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所在国相关法律文件复印件和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9.学校资产资金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10.捐赠协议及相关证明复印件(有捐赠的)

  11.拟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实样(外方证书要求为填写完整并签字的本项目证书原件;中方证书要求为填写完整的本项目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2.详细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师资配备、选用教材。(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至少应包括课程类别和性质、课程名称、课程安排、学分数和学时数、考核方式、授课方式、授课地点等内容)

  13.评估报告(外方合作办学者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尚未经过评估的可用已开展合作的中方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情况总结等材料替代)

  14.外方合作者所在国权威质量保障部门最近一次的教学质量认证报告或对其海外办学的质量认证书等相关材料

  15.其它支持性材料(如项目可行性报告,政府政策、资金支持证明或成本测算等)。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初审后(网上提交材料),由省级人民政府出具意见函并一份申报材料报教育部国际司办学处。

九、申请接收

  1.公文收发:按照公文流转程序进行。

  2.信函接收: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政策法规司;邮编,100816。

十、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设立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报教育部审批。

  2.自2014年下半年起,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工作已启用网络申报系统。网络申报系统使用范围为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学单位。各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网络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真实性把关,并统一向教育部报送原件材料。

  3.网络申报系统地址: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http://www.sp.crs.jsj.edu.cn/

十一、办理方式

十二、审批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所需时间为20个工作日加上专家评审时间。此时间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教育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根据实际另行计算。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正副本)。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十七、咨询途径

  (一)电话咨询:教育部国际司涉外办学管理处,010-66096856

  (二)电子邮件咨询:zhongwai@moe.edu.cn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教育部统一监督举报电话:010-66092315、66093315;

  监督举报邮箱:12391@moe.edu.cn

十九、办公时间和地点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

  (二)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00-11:30,13:30-17:00

  (三)乘车路线:北京地铁四号线灵境胡同站C口往西约200米。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  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查询(网址:http://www.sp.crs.jsj.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