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与改革开放进程息息相关。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适应不同时期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国家和地方出台了相应的中外合作办学政策,引导和推动中外合作办学有序发展。伴随着区域教育一体化发展,在合作办学领域,国家层面对中外合作办学高质量发展的区域导向性也日趋明显。
在改革开放初期,人们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认识基本停留在招商引资上,常被称为“合资办学”。[6]合作办学多集中在高校层面,如复旦大学合作举办中美法学培训班,天津财经学院(现天津财经大学)与美国俄克拉荷马城市大学合作举办工商管理硕士(MBA)班等。截至1994年底,我国共批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70余个(以机构为主)。[7]
1995年,国家教委印发《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文件明确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外合作办学部分审批权限。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外合作办学呈现加速发展的势头,沿海地区申报数量大幅增加。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2年底,全国共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712个,覆盖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从地域分布看,中外合作办学相对集中在经济、文化较发达的东部沿海省份及大中城市。沪、苏、浙两省一市办学机构和项目数位居全国前10。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简称《条例》)由国务院颁布,成为我国中外合作办学史上第一部法规,是中外合作办学政策逐步完善的重要标志。2004年,教育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提出具体的政策规范,对《条例》进一步说明。《条例》颁布与实施后,教育部依法批准了3所具有法人资格、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其中2所均分布在长三角,即宁波诺丁汉大学(由浙江万里学院与英国诺丁汉大学合作举办)、西交利物浦大学(由西安交通大学与英国利物浦大学合作举办)。2006年,《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明确四个“三分之一”原则,首次在文件中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更高的要求: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8]随后,《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的通知》相继发布,就办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政策,以保障和提升中外合作办学质量。2007年底,831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由教育部核准通过复核,其中机构126个、项目705个。[7]
2013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意见》发布,明确质量保障建设的总体目标,提出加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中外合作办学的统筹管理。引导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基础较好的地区开展高水平、示范性的中外合作办学。至此,在政策供给方面,质量与效益共同提升、推动形成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示范区域已经成为政策制定者的关注重点。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要扩大教育开放,同世界一流资源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2019年,教育部在上海试行理工农医类学科专业“双一流”建设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备案制,在全国范围内深化“放管服”改革,试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备案制是改革行政许可方式的积极探索。
截至2022年5月,全国经教育部批准设立或举办的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1306个,覆盖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