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战略部署,坚持不断积极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大力拓展国际化办学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规范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经安徽省教育厅或国家教育部批准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 仅以互认学分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开展的学生交流活动,属于中外交流项目,该类项目参照其他相关管理法规、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学院本着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原则,加强统筹谋划,精准择优,鼓励在理工农医、国家急需的交叉前沿、薄弱空白等学科领域开展合作办学,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的学科专业。与我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在国家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应高于或相当于我校在国内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
第四条 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均由学校统一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国际教育学院为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对外国教育机构资质的审查、项目立项、合同签署、项目报批、项目监督等申报过程与环节。
第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为学历教育,列入计划内招生。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六条 承办学院与外国教育机构商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应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黄山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由国际教育学院呈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
第七条 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后,由校领导、国际教育学院、承办学院、教务处等相关人员组成项目筹备小组。与外方协商谈判,进一步明确拟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合作形式、招生人数、教育教学计划、双方责任、经费管理办法、合作期限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国际教育学院拟定合作协议草案,报筹备小组进行审核论证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八条 黄山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法律文件须由学校法人代表行使签字权。学校法人代表亦可签署正式授权书,授权所委托的代表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协议。任何未经法人代表授权者无权对外签署中外合作办学法律文件。
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立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后,国际教育学院等部门应分工协作,准备下列申请材料:
一、国际教育学院:
1.合作办学协议中、外文原件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3.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请示原件
4.法人资格证明(中国教育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
5.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生均办学成本测算表
二、承办学院:
1.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
2.教学大纲及进度安排表等说明
3.选用教材
4.项目可行性报告
5. 项目任课教师简表
三、教务处:
拟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实样与其他教务管理有关材料
第十条 国际教育学院汇总有关资料,并召集筹备小组专门会议审定材料,审定合格后于每年3月或9月向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申报。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合作双方派员成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的宏观监督与管理。其职责包括但不仅限于:制订和修改项目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发展规划、审批工作计划、审核预算与决算、决定项目的终止等办学重大事宜。管理委员会由五人组成,其中中方三人,外方两人。中方代表担任理事长,外方代表担任副理事长。
第十二条 参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与管理的院部职责如下:
一、国际教育学院
1.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
2.负责与上级涉外办学有关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络;
3.负责与外国教育机构联络与对接;
4.负责办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的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聘任与管理;
5.监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情况;
6.负责学生出国等相关工作,跟踪项目在国外的教学活动;
二、承办学院
1.负责具体实施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工作;
2.参与并协助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设立中的有关工作,按照项目筹备小组与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做好各项材料准备工作;
3.协助教务处做好项目招生宣传与录取工作;
4.协助教务处做好项目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等工作;
5.负责外籍教师日常教学相关事宜;
6.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年度办学报告以及评估工作等事宜;
7.指定由专业教师兼职的外事秘书,负责落实各项工作;
三、教务处
1.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计划的确定、宣传、录取等工作;
2.负责学生在国内、外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及学分转化工作。
3.负责审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教学安排、课程计划、成绩认定、学分设置、学位授予等工作。
四、财务处
1.负责申请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收费许可;
2.负责向外方合作单位转账和有关支出等事务的办理;
3.协助办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计划中如有在国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的内容,而项目学生因专业水平、语言、签证等原因未能出国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由学校批准,转入相对应的平行专业完成学业,外方不颁发任何证书,达到我校毕业要求后可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项目学生因在国外阶段不合格被退回者,或因学生未达外方颁发学位的要求而无法正常毕业者,外方不颁发学位证书,中方参照黄山学院的学历、学位证书颁发标准,决定是否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遵循服务教育、支持发展、统筹兼顾、公开透明、成本补偿、合理回报的原则,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生均培养成本为主要依据,并充分考虑我校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报省政府教育、价格主管部门评估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为了鼓励开拓与发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工作,人事处配合承办学院专门制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任教师培训计划,鼓励承办学院实施教学方法、培养模式等方面的改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联合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未尽事宜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黄山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立项申请表(样表)
拟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名称 (中英文) | 黄山学院与XX大学合作举办XX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
申请单位 | (学院/专业名称) |
请 示 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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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合作方案 二、XX大学简介 三、合作模式的可行性论证 ……
XX学院(签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国际教育学院 阅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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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领导 阅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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